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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關賬前,跨期發票報銷如何處理?

來源:
西昌巧手軟件科技有限公司
作者:
西昌巧手軟件科技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
2021年12月31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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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賬務處理中,我們常常遇到跨期發票入賬問題。跨期發票如何形成的?又該怎么稅務處理呢?


跨期發票的形成



企業真實發生的費用,如果在當年取得發票并及時報銷,可以在當年企業所得稅據實扣除。
但由于種種原因,企業總會存在部分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不能在關賬前取得發票,或雖已取得發票但來不及在關賬前報銷的情況。
很多企業將部分費用支出跨年報銷,形成了跨期發票的問題。
以2021納稅年度為例,企業取得的跨期發票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2021年度核算的成本費用,發票的開票日期為2020年度的,經詢問,經辦人員在2020年末忘記了及時報銷。
2)2021年度列支的成本費用,發票的開票日期為2020年度的,經詢問,屬于2021年結算的部分工程服務款,供應商提前在2020年開票了,經辦人員沒有及時更換為2021年的發票。
3)2021年末結賬前,能夠確認屬于2021年度的成本費用,但是對應發票無法及時取得入賬;
4)2021年末結賬后發現,開票日期為2022年度的成本費用發票,實質上屬于2021年度的成本費用。


如何分情況進行稅收處理?



處理原則:
①不管跨期發票具體情形如何,把握兩個步驟:首先,要區分費用的歸屬期;其次,明確能否在匯算期內取得發票。
②判斷成本、費用的歸屬期時,遵循權責發生制,不能只看發票的開具日期來判斷成本費用的所屬期,成本費用應該按照配比原則確認所屬年度。
以2021納稅年度為例,分情況處理:
1、成本費用發生在當期
成本費用歸屬當期并在當期入賬,但發票取得在次年:
①發票取得在2022年5月31日之前:正常稅前扣除,無需納稅調增。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六條  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②發票取得在2022年5月31日之后:先納稅調增,取得發票后再專項申報追補扣除。實務工作中,通常是在2022年度匯算時直接進行納稅調減。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如下:
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2、成本費用發生在以前期間
成本費用歸屬于以前期間,2021年度才取得發票:
①以前年度未入賬:
2021年需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賬,將以前的成本費用入賬。企業所得稅追補至以前年度扣除,實際工作中簡化為在2021年當期納稅調減。
②以前年度已入賬:
計入了以前年度的成本費用,因未取得發票,以前年度匯算時進行了納稅調增,2021年度取得發票,匯算進行納稅調減即可。


財務人員如何控制跨期報銷風險?



1、建議年度結束前1-2個月,財務人員給各部門發出通知,要求盡早報銷當年度的費用,不能當年度的成本費用在次年報銷;
2、如果實在因業務人員在結賬前無法取得發票完成報銷,財務人員可以按照已經發生的金額,進行成本暫估或者預提。
同時再次提醒,次年盡早取得合格票據入賬,最晚不能晚于2022年5月31日匯算清繳結束前。
3、要求業務人員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發票、合同協議、發貨單據、簽收單據、銀行付款憑證等)都作為報銷附件,以證實業務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及時換開、補開問題發票



不合規發票,要求業務人員能補開、換開發票的,竭盡全力補開、換開發票,到了最后,實在無法取得發票,聯系對方單位考慮取得“其他外部憑證”來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比如,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可憑以下資料稅前扣除:

  • 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 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 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 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 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 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業務人員不小心取得善意虛開的發票,對方單位已經失聯走逃,可聯系主管稅務機關向開票方的稅務機關取得非正常經營戶證明等電子信息。


匯算后期被稅務檢查仍可補救



匯算清繳后被檢查到未取得合規發票,稅務機關也不能立刻讓納稅人補稅,還要給60日的寬限期,這一期間可以聯系對方單位重新開票,無法聯系的,取得其他扣除證據資料(見第4點)。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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